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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18)最高法民申4387号

裁判日期 : 2018.09.28

案由 :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债权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文南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油建)因与被申请人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7)川民终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四川油建已经与被申请人葛洲坝公司达成和解,四川油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油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载宇

审 判 员: 李延忱

审 判 员: 王 丹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万 怡

书 记 员: 伍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