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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龙、赵磊、潘元军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871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永龙、赵磊、潘元军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赖霞、王超、张洪铭、赵川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作出(2019)川0191刑初5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永龙、赵磊、潘元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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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万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明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090次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古建筑购买安装合同书》对标的物的买卖、拆卸、运输、安装、验收以及付款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和行使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吕明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具备,万象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万象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违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根据,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原案涉合同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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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365次

再审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四川石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辽宁龙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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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仕军、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3/10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391次

再审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仕军、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油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川民申20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安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渝、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飞云、闵济宏,被申请人陈仕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朱婷,被申请人川油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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